永乐年间一书生状告准岳父“逐婿嫁女”,明仁宗:无罪
小编 2023年3月7日 14:36:03 小说大全 15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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永乐二十二年(1424),真定府府衙(今河北正定)收到廪生赵龙的一纸状书:
一、状告他的准岳父,财主隋育宝私自悔婚;
二、状告正四品指挥官张忠不守律法,强娶已婚女。
因涉及武官,此案被移交到明仁宗朱高炽的手中,后来仁宗做出了以下批示:
隋育宝仗七十,张忠不予追责。
永乐年间,真定府有一商人,名叫隋育宝,家中开了几家山货店,还有几处大宅子,所以当地人也喜欢把他叫做隋财主。
隋财主有一女儿,叫巧娘,生的明眸皓齿,琴棋书画样样精通,为此隋财主早早给女儿定下婚约,对方是真定府知府的公子,赵龙。两人年龄相仿,容貌相配,很是登对。
原本两家人打算再过几年,就让小两口成亲,可没想到两年后赵龙的父亲,赵知府被查出亏空钱粮,被朝堂抓了起来,一时想不开竟在狱中上吊自尽,留下赵龙这对孤儿寡母。
更让人绝望的是,家中财产全部充公,赵龙囊中羞涩,甚至都掏不出钱给父亲下葬,不得已,赵龙只能求助自己的未来岳丈,隋财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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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得知赵龙登门拜访的意图时,隋财主显得很是为难。要知道,隋财主之所以愿意把自己的女儿许配给赵龙,正是看中他的家世。
隋财主有钱,但仅仅能够在真定这个地方显摆几下威风,作为一名生意人,断不会觉得钱多碍事,如果想让自己的生意更上一层楼,自然需要攀附一些权贵之家,所以,隋财主才极力促成这桩婚事。
可没想到,赵龙家道中落,甚至连自己父亲的安葬费都跑来跟自己借,这日后可如何是好!
虽说心中万般不愿,可隋财主还是拿出钱财,操办赵知府的身后事。
其实隋财主也是被逼无奈,当时赵家过来下聘时,全镇的人可都瞧见了,大伙也都知道巧娘和赵龙是有婚约的,如今赵家落难,如果自己就此不管不顾,岂不落人口实?
生意人最重要的是讲信誉,绝不能因此断送自己的财路。
事后,隋财主有意悔婚,可当时的律法规定:下聘后欲反悔者,笞五十,女方依旧要嫁给男方。
如此得不偿失的做法,自然不可取,隋财主想着,既然自己不能悔婚,那就让赵龙主动退婚。
说到赵龙,也是个有骨气的人,安葬好父亲以后,再也没有跟隋财主借贷分文,而是跟母亲租了两间草房,开始自力更生。
母亲平日里帮人洗衣做饭,赵龙则白天出去做帮工,晚上挑灯夜读,赚到的钱勉强能过活下去。
一天,隋府的管家过来,把隋财主的意思转达给赵龙,希望赵龙识趣点,主动退婚,可没想到赵龙一口就回绝了:“父母之命不可违。”
除了是父亲生前为自己定下的婚约,最重要的是赵龙自己也不愿退这个婚。
赵龙和巧娘定下婚约多年,可第一次见面却是在赵知府的葬礼上。
当时赵龙虽穿着一身素服,依旧掩盖不住他清秀的面容,想到对方如今的处境,巧娘就请奶娘把自己的一些私房钱拿给赵龙,希望可以助其一二,可赵龙却以“不吃嗟来之食”拒收了。
赵龙这一反应,完全出乎巧娘的意料之外,不过也正是他这品性,使得巧娘对他产生了好感。
后来经过奶娘的牵线,两人时常私下见面,彼此之间有了情意,所以在听闻隋财主要自己主动退婚时,赵龙是断不可能答应的。
隋财主没想到赵龙如此不知好歹,不肯退婚,可自己又不愿女儿嫁给这么一个罪犯之子,只能一拖再拖,这一下好几年又过去了,此时巧娘已经是个二十岁的大姑娘。
要知道在那个年代,姑娘家二十岁还没有嫁人,是要承受诸多闲言碎语的,巧娘自个儿倒不觉得有何不妥,可隋财主却不这么认为,他觉得自己的老脸都快丢尽了,整日被镇上的人指指点点,更别提在背后说了多少难听的话。
要想摆脱这个困境,唯有把女儿许配给权势之家,这样穷小子赵龙也不敢多说什么。
让隋财主没想到的,在真定找了一圈,愣是没人敢娶巧娘。
原来,明朝律法有规定:豪势之人,若强夺良家妻女,占为妻妾者,绞!这可不是随随便便想娶就娶,一不小心就被判处死刑,哪里还有人这么大胆!
正当隋财主无计可施时,一个人出现了。
张忠,山东青岛灵山卫指挥使。
要说这张忠虽为正四品,可自身却没什么战功,完全是靠祖上积累下来的功绩。由于是世袭的武职,张忠这人就跟一般纨绔子弟一样,满口粗鄙、举止粗鲁,没读过什么书,甚至连骑马射箭也不善精通,却独独喜爱美人。
其实张忠早在几年前已经娶妻生子,妻子温氏是将门之女,为人豪迈,对张忠看管甚严,时不时依仗自己娘家的家世来欺压丈夫,俨然一只母老虎。
张忠对此是有口难言,家有悍妻难归,只能整日在美人乡那寻求安慰。
这天,张忠率军出行,途经真定,刚好借住在隋财主家中,隋财主还在为巧娘的婚事忧愁,张忠自己就送上门来了。
张忠虽说已经三十多岁,也已娶妻,可他位居正四品指挥使,手下三千兵马,出行前呼后拥,就连真定知府也要出来跪迎,而且那时候的武官级别要比文官高,如此有钱有权之人,如果攀上他,以后还愁没生意做吗?
隋财主一心一意想把巧娘嫁给张忠为妾,而张忠一见到貌美的巧娘,什么妻子温氏、朝堂法规全都抛之脑后,立马下聘,接下来就等着日子拜堂成亲,结果被人告到了府衙。
诉讼者正是赵龙。
按大明律法,私自悔婚,把女儿另嫁他人,这种行为是“逐婿嫁女”,按律隋财主要仗打一百,而巧娘还是得嫁给赵龙。
此外,法律规定,男子须得年满四十并且无子,才能纳妾,可张忠不过三十多,而且早就有了儿子,不符合纳妾条例,可“笞四十”。
由于被告涉及到正四品官员,当地府衙无权受理,只能逐层上报,由皇上定夺。
永乐二十二年(1424),明仁宗朱高炽对此案做出了以下批示:
隋财主明知故犯,为其之过,予以仗八十,因只是许配而尚未成婚,减至七十;张忠不知情不予论罪,还可以追回聘礼;巧姐归赵龙,有情人终成眷属。
细看仁宗判下的这桩案件,不难发现,当时朝堂和律法都存在了一个重大问题。
张忠早知自己不满足纳妾条件,却依旧我行我素,而仁宗却以“不知者不罪”赦免其罪罚,只因律法中适用人群为“民”不为“官”,如此官官相护,不正是当时君主专制难以克服的一大弊端吗?